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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无组织排放不再任性随意,监管标准来了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3-10

  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没有通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从开放式的工作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打开的门窗和类似的开口(孔)排放等,主要特点是排放范围广、监管难度大。

  顾名思义,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特点就是挥发性强,再加上涉及行业多,生产排污环节多,无组织排放特征尤为突出。尤其是大量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因此,去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从202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要按照标准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排放,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意义重大

  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阶段,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区域尤为突出,去年6—9月O3超标天数占全国70%左右。在广东,今年上半年全省发生轻度以上污染中,O3污染占比达90.5%。

  VOCs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是形成O3的重要前体物。因此通过各种技术、管理手段降低VOCs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治理尤其是臭氧污染治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环,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

  “VOCs治理前几年主要抓集中排放,像化工园区、加油站这种好收集、好治理的,一直在做相关工作,但最大的难点是那些无组织排放的,因比较分散,很难收集和集中治理。”业内专家介绍说,《标准》为此详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等。

  “这就意味着,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将不能再任性。”行业人士提出,企业必须要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更加精细化的管理,从各个环节、各个工段有效减少各种VOCs无组织排放。

  过程控制比末端治理更重要

  从目前的技术来看,VOCs排放控制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其中,源头控制主要包括清洁生产和原料替代等;过程控制则从能源、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入手,提高企业的装备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过程中的VOCs产生与逸散;末端治理主要针对企业自身的废气排放特点,因地制宜地选取合适的处理工艺,实现企业有机废气的达标排放。

  值得注意的是,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最大的区别在于,有组织排放主要关注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达标,而无组织排放则主要关注企业储存、运输、生产、使用等各环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因而,只有做好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的密闭管理才能有效管控无组织排放。

  这也就决定了要达到《标准》的要求,就要改变传统的防治思路,因为过程控制比末端治理更重要。从《标准》也可以看到,它从生产运营全过程规定了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系统、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与装载、敞开液面逸散的控制、工艺过程控制的要求。

  实施密闭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

  从目前的工艺来看,企业主要是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因此,产生VOCs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将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具体来说,在储存环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在转移输送环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在末端治理上,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新型治理技术,提高废气收集、治理水平,保障废气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同时还应加强管理,充分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定期对企业VOCs无组织泄漏点进行检测,通过管理降低VOCs泄漏的可能。

《标准》实施后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一、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米/秒(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微摩尔每摩尔.

  三、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四、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五、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六、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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