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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发展的过程以及发展趋势
来源:焦化VOCs      作者:焦化VOCs      时间:2018-12-14

近几年,我国大气污染形势非常严峻,污染物非常多,主要包括PM、SO2、NOx、VOCs、NH3、H2S、O3、Hg等,其中VOCs排放量近几年非常巨大。为此,“十三五”期间,全面加快VOCs污染防治势在必行。然而我国VOCs污染治理工作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的重点工作就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

我国VOCs治理发展的历程简述

我国VOCs治理与管控工作起步较晚,与美国相比落后了约30多年。2010年后国家对石油化工、印刷包装、涂料等行业开始重点整治。

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层面来看,我国对VOCs治理控制的重视始于“十一五”末,并在“十二五”期间尤其是2012年后开始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及技术政策,从顶层设计逐渐开始加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32号)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根本法律,但该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仅有诸如有机烃类尾气、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类似概念,未明确VOCs控制要求,不过2016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VOCs纳入了监管范围。在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将VOCs和SOx、NOx、颗粒物一起列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防控重点,开启了我国VOCs管控与治理之路。

2012年10月,《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正式出台,首次提出“全面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完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2014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大力削减石化行业VOCs排放等,掀起了VOCs污染防治的开端。

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提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PM10和PM2.5为主要目标,其中“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考核比重为7%。12月,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针对基础较好的石化行业提出明确的整治节点,如“2015年底前,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开展LDAR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石化行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其他区域石化行业全面开展VOCs综合整治工作”、“到2017年7月前,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

2015年,财政部、发改委及环保部联合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排放VOCs按照排放量进行收费。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将VOCs纳入减排目标,并提出到2020年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我国VOCs治理技术的发展

由于市场需求巨大,近年来我国VOCs治理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对工业废气 VOCs 进行治理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废气治理需求,开发了不同的处理工艺,如吸附技术、焚烧技术、催化 技术和生物治理技术得到了不断地拓展和完善,一些新的治理技术,如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常温催化氧化技术、光解技术、光催化技术等也在不断地完善过程中。从我国现阶段的工业废气治理现状来看,燃烧氧化法和吸附法是应用最广泛的两种废气治理工艺,而生物法和等离子法是当前 VOCs 废气治理的前沿热点技术。

VOCs检测/监测市场

VOCs排放行业众多,由于原料、工艺不同,排放特点大相径庭,客观上造成了检测难、管控难、治理难。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领域首席科学家柴发合指出,VOCs控制是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中的一部分,不能只是埋头做VOCs减排,而是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即针对臭氧本身来控制VOCs。同时,从防控体系来说,要建立完备的监测和评价体系,特别是建立光化学监测网,完善标准体系,加强前体物的监管;在重点地区开展臭氧来源监测,将影响臭氧的前体物——氮氧化物、VOCs的情况搞清楚,看控制多少量、控制哪些物种才更有效,并建立排放清单。

但是VOCs的种类多(最为常见的有200多种),涉及到的行业和企业数量也多,排放条件复杂,监管非常困难,检测/监测已经成为目前制约VOCs治理的一个关键问题,从长远来看,VOCs检测/监测市场需求巨大。

VOCs治理市场

由于我国VOCs治理工作起步较晚,第三方服务市场目前尚未形成规模,但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来看,第三方服务将成为今后的一个发展趋势。

“各地VOCs治理政策、标准、方案的出台实施,将催生巨大的VOCs治理、监测和第三方服务市场。初步预计,近3年仅VOCs治理市场将达1800亿元。”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分析说。

“处于起步阶段的VOCs市场,受到配套政策不完善、付费主体支付能力弱等问题的掣肘,仍需要政府、企业、第三方等进一步推动。在推广第三方监测时,需对第三方公司进行考察、评估,淘汰技术差的监测、治理企业,预防市场呈现凌乱景象。”华南理工大学环境与能源学院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叶代启说。

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减排是VOCs治理的发展趋势

从VOCs减排来看,目前我国很多行业尚处于粗放型生产阶段,源头减排的潜力巨大,对于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治理,首先应该从污染源头进行控制,减少生产工艺中VOCs的排放量。主要包括变更原材料,使用低污染的原材料取代高污染原材料;改善生产操作条件,降低有机物的无组织逸散;采用新工艺,尽量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量,限制污染物的产生。 采取源头治理,改变粗放型的生产工艺,可以从根本上减少VOCs的排放,降低末端治理负荷。

随着VOCs污染排放控制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的逐步建立,进行末端治理的代价提高,特别是VOCs 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和排放标准的逐步加严,倒逼企业开始注重清洁生产工艺的提升,从源头上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排放量。

结语

“十二五”与“十三五”期间,全国各地对VOCs治理措施及取得的初步成效值得肯定,但未来VOCs治理与管控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VOCs治理与管控,从“无”到“有”,到“百家争鸣”,从“有”到“好”,从“好”到“精”都需要政府把关、政策落地、严格督察。”借鉴欧美、日本等发达地区的治理经验,以监测与治理、管控为主要方向,从定点排放到无组织排放管控,从工业污染源到移动污染源管控,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技术研发,规范市场,逐渐解决我国VOCs治理与管控的问题,尽快实现从“有”到“好”和从“好”到“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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