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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部共五编、1242条的法典,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从过去的分散立法迈向了体系化、现代化的新阶段。其中,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恶臭气体污染防治的条款,直指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管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减排、恶臭污染防控三大核心痛点,将群众"家门口"的烦心事上升为刚性法治保障!

法典第247-249条解读
第二百四十七条:恶臭物质的监测与评估
该条款要求建立恶臭物质的监测体系,对重点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这意味着,以往容易被忽视的"异味投诉"将转化为可量化、可监测的硬性环保指标。
第二百四十八条:排放标准与管控要求
条款明确了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管控要求,特别强调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等重点排放源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第二百四十九条:强调规划与防治关系(最受关注条款)
报道的草案说明显示,该条款包含两个层面的规定:
第一,规划层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恶臭污染。
第二,企业层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企业面临的合规挑战
随着新法典的实施,企业面临的环境责任不再是简单的达标排放。据环境投诉数据分析,恶臭和异味问题常年占据环境投诉总量的20%-30%。在新的法律框架下,企业需应对三个层面的合规要求:
1、责任更重:
风险预警、定期监测、隐患排查成为法定义务,缺项即违法
2、标准更严: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与恶臭治理必须配备有效净化装置,设备低效等同于违规
3、监管更细:
智慧化监控、数据留存、在线比对成为常态,传统粗放治理不可持续未按要求建设预警体系、未配备有效净化装置、未管控恶臭气体,将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限期整改,直接影响生产经营与项目审批。
特别是第二百四十九条将规划选址与治理措施并列提出,意味着企业需要在项目前期就充分考虑恶臭防治问题,而非事后补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