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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排放企业注意:三项涉VOCs国标7月1日起全面实施
来源:废气处理技术      作者:废气处理技术      时间:2020-07-24

  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去年,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三项标准。

  这三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

  下面跟着去了解下这些标准具体包含了什么?

  0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标准针对VOCs物料储存过程无组织排放、转移和输送过程无组织排放、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敞开液面逸散等五类典型情况制定排放控制要求。同时规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表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是首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02、《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表2.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1、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2、新建企业自2019 年7 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 年7 月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03、《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表3.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管控VOCs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控制采用综合指标+特征污染物的形式,同时控制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无组织排放控制则是从源头进行管控,对物料、储存、装载、投料、混合、反应、包装、废水处理等环节都规定明确的工艺控制措施。

  根据标准要求,新建企业已于2019年7月1日前执行该标准。2019年7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上述标准,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

  新标准对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补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短板、

  打赢蓝天保卫战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也意味着对企业的高要求,在此,提醒相关企业

  按要求严格执行上述标准,

  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和提标工程,

  做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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