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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创!江苏省范围内实施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0-10-21

一、江苏省率先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

  做法有什么意义?

  首创性

  通过与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对接获悉,发布通告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这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还是第一家。

  针对性

  江苏省VOCs排放总量高,无组织排放对臭氧污染贡献大。对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有很强的针对性。

  实操性

  为便于各级有效监管,明确了监控点设置、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要求,可操作性比较强。

  什么是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VOCs的易挥发特性,决定了其无组织逸散较多。研究表明,6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通告发布的背景?

  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并落实原料替代、工艺设备更新升级和控制技术提升改造等要求。2020年7月1日,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执行。

  为强化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实施后有哪些变化?

  实施前,在企业边界及周边(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进行VOCs监控。

  传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方式:厂界监控

  缺点: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有效性差

  • 厂区布局
  • 生产工况
  • 气象条件
  • 周边污染源干扰(责任界定)
  • 监测方法复杂(HJ/T55-2000)

  实施后,在车间外或露天操作工位旁进行厂区内VOCs排放监控。

  监控点位置:

  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行监测。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厂区内代表点

  • 企业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
  • 储罐罐顶
  • 废水液面上方10cm
  • 车间门窗或生产装置外1m处等

  监测方法及标准限值:

  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监控点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6mg/m3。

  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采用便携监测仪器监测NMHC任何一次浓度值不得超过20mg/m3(首次给出一次浓度最大值)。

  来源:厅大气环境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加强对VOCs 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管理,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5月24日联合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并落实原料替代、工艺设备更新升级和控制技术提升改造等措施。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新建企业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现有企业为2020年7月1日。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二、环保课堂“企”问我答之GB 37822

  什么是无组织排放?

  答: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研究表明,6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什么?

  答: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标准。

  VOCs物料指哪些?

  答: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

  厂区污染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测定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测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边界如何确定?

  答:企业边界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答: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答: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 mm。

  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答: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VOCs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应保持密闭。以上情形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定期按照要求频次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以及其他密封设备。在工艺和安全许可的条件下,泄压设备泄放的气体应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是什么?

  答:集输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或采用沟渠输送,若敞开液面上方100 mm处VOCs检测浓度≥200 u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umol/mol,应采用浮动顶盖或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等其他等效措施。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修复与记录。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是什么?

  答: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超标与违法行为的判定与处罚分别是什么?

  答:超标: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对于企业边界及周边地区,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违法行为: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持致力于为生产经营主体搭建服务平台、拓宽服务渠道,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运营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与困难,助力企业破解困境、突破重围,走绿色、可持续发展之路,为高质量发展搭建绿色、安全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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