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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GB 37822,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重点关注这7点!附:无组织废气排放解决方案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生态环境部      时间:2021-03-10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是首次发布的国家标准,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求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VOCs 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 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如何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VOCs无组织排放?

  《VOCs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了7个方面的控制要求,包括:

  (1)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 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标准中相关控制和运行维护规定;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设置为密闭空间。

  (2)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应符合标准中相关规定。

  (3)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涉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和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时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建立泄露检测台账,且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废水输送沟渠、储存和处理设施,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废水集输系统(密闭管道、沟渠)的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对开放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浓度进行检测,确实是否发生泄漏,并进行泄漏源修复与记录。

  (6)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管道应密闭;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或先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企业边界及周边监控要求执行GB 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重点对照关注如上七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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