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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源:生态环境部 作者:生态环境部 时间:2021-06-09
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近日就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予以解答。详情如下:
来信:
镀铬工序排放铬酸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六价铬是否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附录A参考浓度限值。
回复:
《关于六价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信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镀铬工序排放的铬酸雾,应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中镀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铬酸雾排放标准限值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5中相应标准限值;镀铬工序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铬酸雾限值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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