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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尾气处理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管控要求
来源:山东生态环境      作者:山东生态环境      时间:2023-09-20

  01、适用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适用哪些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

  02、执行标准

  各行业 VOCs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发布前已实施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以及近期发布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已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源项(储罐、泄漏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不执行 GB 37822—2019 的通用要求。

  2、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 GB 37822—2019 的规定。

  3、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 VOCs 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7822—2019 的规定。

  4、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03、注意事项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1.物料储存环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

  2.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其中,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工艺过程。主要为化工行业,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

  4.含VOCs产品使用。涉及行业较多,从作业工序来讲,主要包括:调配(混合、搅拌等)、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及有机聚合物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塑、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

  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别注意,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6.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浓度废水中含有VOCs物质,污水处理时(如曝气)会从水中转移至大气中。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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