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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塑料制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回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2-01

关于塑料制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回复

来信:

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颁布实施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合成树脂制品行业也执行该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因子包括非甲烷总烃、苯乙烯、酚类、甲醛等。天津市2014年颁布实施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塑料制品行业执行该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的控制因子为VOCs。此种情况下,天津市的塑料制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哪个标准更加合适?

回复:

您好!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国家排放标准与地方排放标准关系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天津市针对塑料制品行业规定的VOCs项目属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因此天津市塑料制品企业除执行国家《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地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规定的VOCs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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