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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5号),加快推动非电行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钢铁、焦化、水泥、碳素(石墨)、平板玻璃(电子玻璃)等非电行业提标治理,力争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持续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二、重点任务
(一)钢铁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烧结(球团)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热风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轧钢工序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8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2.高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
3.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4.涉及排放VOCs的工段和设备,治理措施和有组织排放标准要按照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执行。
(二)焦化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治理。已列入“以钢定焦”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1.焦炉烟囱烟气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毫克/立方米。
2.其他燃用焦炉煤气设施烟气排放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50毫克/立方米。
3.装煤、冷鼓、库区各类贮槽、苯贮槽等设施排放的苯并[a]芘、氰化氢、酚、硫化氢等各类污染物,必须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
4.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
5.完成VOCs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开展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相关规范进行。
6.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
(三)水泥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生产能力2000吨/日及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
3.水泥粉磨工序的烘干窑、立磨烘干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
4.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四)碳素行业(含石墨)。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碳素(含石墨)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生产能力10万吨/年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独立铝用碳素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
3.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氨逃逸小于8毫克/立方米。
(五)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1.玻璃熔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150、400毫克/立方米。
2.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
3.所有氨法脱硝、氨法脱硫的氨逃逸浓度小于8毫克/立方米。
(六)电解铝行业。2019年年底前,全省符合条件的电解铝企业完成提标治理。
电解铝工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2毫克/立方米。
2.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10毫克/立方米。
对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入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2021年1月1日起,所有位于省辖市建成区的钢铁、焦化、水泥、碳素(石墨)、平板玻璃(电子玻璃)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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