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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一是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二是支持排放权交易机构创新碳市场交易品种,增加生态系统碳减排指标和碳普惠指标;三是建立碳普惠机制,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进行量化,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四是鼓励企业开展造林绿化、森林抚育等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的措施和行动。(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条)
(四)进一步推动环境信息披露
2020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环境信息披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生态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条例》借鉴《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环境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范围,增设政府、企事业单位、环境专业技术机构等主体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二是规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等信息;三是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如实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四是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信息监测、收集、分析、应用,为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等提供生态环境保护咨询服务。(第五章)
(五)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为了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补充细化上位法关于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如对违法设置污水入海排放口,在海上违法倾倒泥沙,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二是完善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情形外,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拒不改正的行为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的范围。(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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