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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九号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6日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节 生态修复
第四节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节 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
第四节 海域污染防治
第五节 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着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布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公共政策、规划和作出其他重大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消费,发展绿色金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重点国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对象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推动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协同保护。
第二章 保护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活动。
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不得减少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 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布局生态、农业、城市等功能空间,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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