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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开放性
监控系统设施必须具有开放性,设备的控制码、控制信号、编码解码压缩的具体算法或接口应向用户开放。使相关联的是系统能调用相应功能和数据。
监控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监控设备应支持通过互联网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对接,并实现统一管理。
8.1.3 安全性
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 212及本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当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做出响应。监控系统具有安全保护措施、防止非法接入、病毒感染、防雷击、过载、断电、电磁干扰,部分特殊环境下具有防水防爆要求。
8.2 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故障发生及处理、设备运行稳定性、数据一致性、设备功能设置等:
a) 检查设备安装是否齐全,满足治理设施过程(工况)监控的需要;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有关标的要求;维护、检修、更换设备是否方便,易于接近;是否安全可靠;
b) 检查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开展的实际活动,如:仪器的漂移检查和校准,关键设备及采样装置的目视检查及记录;
c) 检查故障发生及处理,经常发生的故障、原因分析、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是否采取在故障发生前的预防性措施,如:提前更换部件;
d) 检查设备运行稳定性,主要是查看设备的各种功能是否正常,判定设备是否能稳定运行;
e) 数据一致性,查看PMS所采集数据误差是否小于1‰;
f) 检查设备功能设置,查看设备的基本功能是否齐全;
g) 检查操作手册、仪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文件;
h) 检查软件功能是否满足5.3的要求。
8.3 实际测试
当现场检查完毕确认需要通过实际测试校验提供近期的CEMS准确度测试结果时,可进行实际测试。实际测试应委托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在商定的时间期间内完成。测试项目必须包含末端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烟尘颗粒度浓度等烟气参数;其它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但应能解答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疑虑。
8.4 系统测试
当硬件检查完毕确认,需要对系统稳定性、安全性等性能进行测试。系统测试应当委托第三方有系统检测资质的单位,在商定的时间期间内完成。测试项目必须包含数据获取、数据展示、数据查询、异动分析、工况核定、数据判定、故障报警、安全管理等功能。
9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
9.1 制订运行管理规程
从事PMS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技术指南、HJ/T 355、HJ 2038标准的要求编制PMS的运行管理规程、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运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
9.2 监控系统的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
参数监测子系统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至少每天用自动或手动的方法判定传感器和监测设备是否存在缺陷。定期的抽查在参考值、操作或排放水平传感器的输入读数的正确与否(如:用恒流电源检查传感器的电流输入信号,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在传感器出现缺陷或发生故障时及时告警,确保传感器正常的工作,提供有质量保证的电器参数数据。
数据采集传输子系统必须至少每天检查数据传输是否准确正常,不能出现数据错乱和缺失,如出现问题及时通知技术人员维护,保障监控系统有质量的运行。
污水处理设施如泵、风机、压滤机等设备按照要求,至少5天一次用手动的方法监测是否正常运行,确保设施正常工作,提供有质量的设备控制。
9.3 日常巡检与维护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含应急救援处置人员)、物力资源(常用工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应急救援处置物资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环保设备和监控设备。必须在7天内对PMS进行一次巡检。巡检包括系统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判定运行状况的主要参数是否在设备正常运行、检测的范围内。
PMS的日常维护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
a) 与工况监控相关的设备应保持24小时运行;
b) 不定时检查维护易损易耗件;
c) 设备经长期使用,元件自然老化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维护;
d) 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电压、电流的不稳定,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
e) 由于线路受损导致的信号传输故障;
f) 由于施工质量或未采取防雷措施等造成的施工质量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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