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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自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10-18

5.4.1.3 现场端应用软件

5.4.1.3.1 数据展示

应能实时通过图表方式显示采集的焚烧系统、烟气治理系统设施运行数据,以及与监控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监测数据或统计数据。

5.4.1.3.2 数据查询

应能查询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异常报警记录等。

5.4.1.3.3 多曲线比较

应能比较监控的设施运行参数数据、排放污染物、生产设施与治理设施关联参数(如:发电负荷与脱硫系统增压风机电流关联曲线)数据的小时(适合时)、日、月变化曲线,以及不同电厂同类指标的比较等。

5.4.1.3.4 异动分析

应能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筛除离群值、可疑值并能识别在设施非稳定运行状态下获得的监测数据。

5.4.1.3.5 工况核定

判定治理设施的投运、停运及运行状况,并核定运行状况正常或异常,以保证精确的统计治理设施的有关数据及核定监控污染物的排放状态。分析各种运行状况下监控参数数据的变化趋势。

5.4.1.3.6 数据判定

监控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根据各类参考模型判定CEMS监测数据的合理性。

5.4.1.3.7 故障报警

应能针对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或异常情况进行实时预警和报警,并能记录和查询报警。预警是按规定的设施运行状况数据验证规则进行分析判定,反映设施运行状况实时分析的故障或异常的结果。并对报警内容进行推送,跟踪报警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形成报警信息闭环管理。

5.4.1.3.8 安全管理

应具有安全管理功能,操作人员需进行身份认证后才能进入控制界面。安全管理功能应至少为二级系统操作管理权限。

5.4.1.3.9 自动恢复

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不需要人工操作,自动恢复运行状态并记录出现故障时的时间和恢复运行时的时间。

5.4.1.3.10 运行指示

设备应有电源、运行、故障、报警状态的运行指示。

5.4.1.3.11 其他功能

应能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标识数据,提供多种报告和数据汇总表;向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平台传输信息,发出和应答指令。

5.4.1.4 现场端监控系统安装位置要求

5.4.1.4.1 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5.4.1.4.2 现场端监控系统应集成在一个机柜中室内安装。

5.4.1.4.3 安装室内应提供合格的供配电设备,能提供足够电力负荷,电压波动应该不大于220V±10%。

5.4.1.4.4 安装室应配备完善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避雷措施。

5.4.1.4.5 安装室应有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

5.4.1.4.6 安装室不能位于通讯盲区。

5.4.2 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

5.4.2.1 通用要求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参数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应用,核对烟气污染源排放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接收现场端传输的污染物的预测值时),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基础,为企业提供生产运行的优化建议。

5.4.2.2 统计分析

提供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运行数据的多种报告和数据汇总表,结果可导出成 Excel、PDF、Word等格式。

5.4.2.3 共享交换

提供数据交换接口,支持工况监控系统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之间及其他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

5.4.2.4 数据存储

存储容量不低于1 T,能保存1年及以上的分钟数据。存储单元应具备断电保护功能,断电后所存储数据不丢失。可通过移动介质或专用软件导出数据。

6 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6.1 生产设施工艺参数运行工况判定

6.1.1 机组运行状态判定

机组运行状态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机组负荷、引风机状态和引风机电流。运行状况判定如下:

a) 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1) 机组负荷小于5MW;

2) 引风机状态为关,或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30%。

b) 处理设施异常运行:

引风机等设备运转偏离正常值范围,最大一般不超过100%。

c) 处理设施停机检修:

检修人员备案,由备案记录判定。

6.1.2 焚烧炉运行工况标记判定

一般情况下,焚烧炉工况呈现为:烘炉、启炉、停炉、停炉降温、停运、故障、正常运行。启炉、正常运行和停炉时,炉膛温度不应低于850℃。

焚烧炉工况标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 烘炉标记要求:

1) 在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烧器将炉膛温度升至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烘炉”。

2)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起点应低于400℃;当“烘炉”的前序标记为“停炉降温”“故障”或“事故”时,允许炉膛温度起点高于400℃。

3)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2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68小时。

b) 启炉标记要求:

1) 完成烘炉后,投入垃圾至工况稳定,且炉膛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启炉”;

2) 标记为“启炉”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

c) 停炉标记要求:

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继续降低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降温”。

d) 停炉降温标记要求:

1) 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继续降低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降温”。

2) 标记为“停炉降温”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应从850℃以上降至400℃以下;当“停炉降温”的后序标记为“烘炉”时,允许该标记时段结束时炉膛温度高于400℃。

e) 停运标记要求:

焚烧炉停止运转的时段,可标记为“停运”。标记为“停运”的,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当地空气含氧量的2个百分点。

f) 故障标记要求:

焚烧炉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可标记为“故障”或“事故”。标记为“故障”或“事故”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并简要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g) 正常标记要求:

垃圾焚烧厂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焚烧炉视为正常运行。

6.2 治理设施工艺参数运行工况判定

6.2.1 一般说明

在机组正常运行的条件下,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变化随其运行的主要参数的变化而变化,直接影响设施的安全、污染物的治理效果和排放。通过对治理设施运行参数的监测,来监控和判定设施运行状况。对于部分采用变频控制或其他节能措施的设施,通过工艺备案及审核后进行处理。

6.2.2 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6.2.2.1 湿法脱硫——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浆液循环泵电流、脱硫塔内浆液pH值等。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状况下,温度和pH值的参考值见附录C。

机组运行而脱硫设施未投入运行:浆液循环泵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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