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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人大      作者:深圳人大      时间:2021-07-07

支持环境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灾害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体系,并对海洋生态灾害发生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海洋生态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三节 生态修复

第二十七条 生态修复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生态修复规划,对生态功能退化或者丧失的河湖水系、红树林湿地、岸线等区域、流域,组织实施系统性生态修复、重要生态廊道节点生态修复等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保护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并与开发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已建项目,分类、分期组织实施整改。

第三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修复标准。

承担生态修复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修复标准开展生态修复,对生态修复全过程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编制生态修复评估报告,报告作为生态修复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实施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开展生态修复成效评估;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实施整改。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禁止围填海。

经国家批准的重大项目需要围填海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与围填海工程同步实施。

第四节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系统开展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治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目标、战略任务和优先行动,明确重点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白皮书,明确生物多样性现状、保护成效、保护举措和未来行动方向,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野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迁徙洄游通道的保护,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栖息地、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护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种质资源、极小种群物种和区域特有物种,对受威胁的野生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国家和广东省重点保护物种名录与重要自然栖息地保护清单,根据需要制定本市重点保护物种补充名录与重要自然栖息地保护补充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野生动植物就地和迁地保护机制,建设种质资源库、动物细胞库等离体保存设施。

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收集研究和开发利用的,不得影响野生生物种群的遗传完整性,不得损害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应对,保护本地物种安全。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和补充名录。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海关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评估、防控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广东省或者本市引进外来物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种群结构调节等需要向野外释放外来物种的,应当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并报市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非景观和服务功能绿地应当实施近自然运营维护,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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