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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人大      作者:深圳人大      时间:2021-07-07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目标,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空间和产业布局,编制土地利用和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组织区域开发建设等,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影响生态环境的产品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有害物质限量等,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产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和地方标准为基础,借鉴国内外先进标准,编制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提前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排放控制要求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组织编制本市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类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和国土空间保护发展要求,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建立由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组成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将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特有物种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自然保护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陆海统筹的生态监测网络,对全市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实施监测。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层次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地和其他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开展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体系,逐步扩大核算范围,定期对生态系统生产总值进行统计核算并公布核算结果。

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结果应当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生态保护补偿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分类管理制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管控区域评价单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已经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区域,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技术规范和重点项目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项目开展环境效益评价,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积极效益。

环境效益评价结果可以作为绿色产业认定、专项资金补贴、政府投资、绿色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森林、河湖水系、湿地、海洋、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要素对健康影响的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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