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21-68160507
传真:021-68160512
基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街道国信南路9号
电话:0513-84185999
传真:0513-86911887
邮箱:qhhb@qianhan.com.cn
禁止大面积过度种植单一品种的观赏林。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碧道、绿道和森林步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机制,推动碧道、绿道和森林步道互联互通,优化河湖岸线和水务设施景观,提升碧道、绿道和森林步道的生态功能效益,防止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少、物种隔离、迁徙障碍等。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响应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环境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升级改造,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方式。
第四十二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履行下列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教育培训计划;
(三)保障环境保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四)保证生产流程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职责。
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推动工业园区建设,引导排污单位入驻工业园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
新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已经建成的工业园区,但是因安全生产原因不适合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除外。
第四十五条 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履行下列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设立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有关规定;
(三)按照规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业废水、废气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等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园区污染物排放监测;
(四)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五)建立入园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入园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登记等情况;
(六)对入园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四十六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终端并确保正常运行: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配套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
(三)其他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但因严重干扰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的建筑施工工地、餐饮等排污单位。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控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排污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和处置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污染物,防止发生环境污染。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八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机构对自有污染防治设施实施运营管理,也可以将污染物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机构集中处理。排污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环境保护责任。
乾瀚环保整理编辑,部分内容来源互联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