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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深圳人大      作者:深圳人大      时间:2021-07-07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依法认定,属于大面积过度种植单一品种的观赏林的,由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或者时段内驾驶高排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台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海洋倾倒废弃物许可证在本市管辖海域使用开底船舶或者带有自卸装置的船舶从事运泥作业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水产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超出养殖许可证规定的面积、范围等开展水产养殖活动的,处一万元罚款,违反养殖证规定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设施,恢复海域原状或者养殖功能,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未遵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或者在禁止养殖区域从事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指南。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举措。《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市生态环保领域基本法,将为我市生态环保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有利于提高生态环保工作的法治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深圳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深圳落实可持续发展先锋战略定位的现实需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要求深圳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中国经验。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历史时期,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固化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是落实可持续发展先锋战略定位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在全方位各领域持续向纵深推进,率先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深圳模式”,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示范,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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